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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信访局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 文号 | 标题 | 解读《八师石河子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实施细则》 |
解读《八师石河子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实施细则》
1、问:请介绍一下《八师石河子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制定出台的背景?
答:为规范师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兵团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2、问: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遵循哪些原则?
答: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诉访分离、分类处理;坚持规范程序与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并重;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坚持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
3、问:哪些信访事项可以向师市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查复核?
答:有两种情况:一是被申请人(即:信访事项处理机关、复查机关)没有实行垂直管理的,申请人应向师市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查、复核;二是被申请人实行垂直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核。
4、问: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
答: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未申请的,处理、复查意见即为终结意见。
5、问:如何进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答: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是复查、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日期,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名称,申请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理由和依据,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二是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三是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四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原件。五是需由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6、问:申请复查、复核后,一般多久可以拿到复查、复核结果?
答:复查、复核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的,经复查、复核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限期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