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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师石河子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2021/07/19 1.2w 阅读 167 点赞
索引号 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07-19
文号 标题 《第八师石河子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第八师石河子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第八师石河子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第八师石河子市司法局对原《关于进一步加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师市办发〔2017〕8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规定了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义务以及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理措施,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当前,师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普遍较低。为有效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转变师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的局面,急需出台一部《工作规定》予以规范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同时参照了《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杭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等先进城市的经验和做法。

三、修订目的

新修订的《工作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制度,为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进行平等交流沟通提供了法治平台,为师市法治政府建设增添助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庭审活动,经过陈述、抗辩、举证、质证等庭审程序,增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交流,促使诉讼双方换位思考,更加理性地看待所争议的问题,从而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二是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通过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自身法律意识、依法行政意识会明显增强,还会有效推动整个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三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表明被诉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敬畏、对诉讼案件的重视、对法庭以及原告的尊重,体现了诉讼双方的平等地位,进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感受到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

四、主要修订内容

原《应诉通知》仅笼统的阐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要性和相关要求,简单提出了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的要求,未能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类型、应当出庭应诉的范围、在庭审中需要遵守的纪律以及如何确保制度有效落实等内容,整体上缺乏切实可行的措施。新修订的《工作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优化和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出庭应诉的人员范围。《工作规定》对师市哪些行政机关具有出庭应诉职责,哪些人员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了定义说明。明确提出师市及其工作部门、团场、镇、街道、开发区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属于具有出庭应诉职责的行政机关;这些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属于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二是规范了出庭应诉的相关要求。工作规定》列举了8种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规定政机关负责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逃避出庭应诉职责,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前的准备工作、庭审中应遵循的纪律及禁止性情形提出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师市行政机关确定出庭应诉人选应遵循的程序和原则。

三是建立了出庭应诉的保障措施。工作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案件败诉分析制度,并按时将本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材料向师市司法局备案。要求师市司法局定期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形成专项报告报请师市。同时为确保师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切实履行职责,工作规定》还将出庭应诉工作纳入了师市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关于印发《第八师石河子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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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