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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09 |
| 文号 | 石劳人仲裁字[2023]303号 | 标题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公告(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公告(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海滨诉你单位与第二被申请人新疆远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石劳人仲裁字[2023]3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第二被申请人新疆远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海滨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3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46897.56元;2、被申请人新疆远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海滨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1666.66元;对申请人刘海滨主张的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师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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