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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08 |
| 文号 | 石劳人仲裁字[2023]782号 | 标题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公告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公告
新疆禹泰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耿宏斌、赵剑、朱钊平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石劳人仲裁字[2023]782号仲裁裁决书、石劳人仲裁字[2023]783号仲裁裁决书、石劳人仲裁字[2023]784号仲裁裁决书。
石劳人仲裁字[2023]7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新疆禹泰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耿宏斌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12日期间工资40569.52元。
石劳人仲裁字[2023]7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新疆禹泰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剑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12日期间工资23774.37元
石劳人仲裁字[2023]7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新疆禹泰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钊平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12日期间工资23774.37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师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