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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06 |
| 文号 | 2025 | 标题 | 有关石河子市智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的公告 |
有关石河子市智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的公告
石河子市智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练陈、金锋、汪建、陶文丽、周祖剑、李文心、潘美琪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相关案件裁决书。
1、石劳人仲裁[2024]1016号裁决书(练陈案),裁决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石劳人仲裁[2024]1023号裁决书(金锋案),裁决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20年9月至2024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石劳人仲裁字[2024]1091号裁决书(汪建案),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2800元。
4、石劳人仲裁字[2024]1097号裁决书(陶文丽案),裁决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24年4月至2024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5、石劳人仲裁字[2024]825号裁决书(周祖剑案),裁决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24年1月至2024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6、石劳人仲裁字[2024]1090号裁决书(李文心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3800元;二、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7、石劳人仲裁字[2024]1080号裁决书(潘美琪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3800元;二、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