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26 |
| 文号 | 石医保处字〔2024〕第5号 | 标题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5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5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王惠敏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石医保处字〔2024〕第5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王惠敏
执法部门:八师石河子市医疗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4年7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144社保分局办理死亡人员待遇时,发现齐兆才死亡后仍有门诊费用结算,将此情况报告医保局。医保局展开调查,查实齐兆才于2022年10月24日死亡,2022年11月6日、11月11日,王惠敏冒用齐兆才身份信息结算门诊药品费用2次,总费用1720.26元,报销1697.26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师市医保局责令王惠敏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1.责令退回违规金额1697.26元;2.处以违规金额3倍的罚款,罚款金额5091.78元;3.暂停6个月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期间发生的所有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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