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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20 |
| 文号 | 石劳人仲裁字[2023]539号 | 标题 | 关于石河子市拓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告 |
关于石河子市拓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告
石河子市拓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岳林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石劳人仲裁字[2023]5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0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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