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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
| 文号 | 石劳人仲审字[2024]124号 | 标题 | 关于石河子市富山香居零售店的公告 |
关于石河子市富山香居零售店的公告
石河子市富山香居零售店:
本委受理刘倩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石劳人仲审字[2024]124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16:00时在石河子市北四路八师石河子市信访联合接待中心三楼二号仲裁庭(207号室)依法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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