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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06 |
| 文号 | 2024 | 标题 | 关于新疆天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告(2024年1月6日) |
关于新疆天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告(2024年1月6日)
新疆天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邓婷婷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石劳人仲裁字[2024]3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9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9000元;二、对申请人的第二项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三、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3年9月30日解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四、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垫付的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应由被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16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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