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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25 |
| 文号 | 2026 | 标题 | 关于新疆正浩万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公告 |
关于新疆正浩万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公告
新疆正浩万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王倩于2026年3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葛进友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后,按相关规定需向新疆正浩万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第八师石河子市工伤举字〔2026〕50号),因新疆正浩万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全福拒绝签收我局邮寄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第八师石河子市工伤举字〔2026〕50号),我局无法采取邮寄、直接、留置等方式送达该文书,现依法予以公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第八师石河子市工伤举字〔2026〕50号),主要内容如下:
葛进友2025年8月17日18时左右在石河子市钵施然现代农业装备研发和智能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标段项目工地(以下简称“案涉项目”)脚手架作业时坠落受伤,葛进友为钢筋工。申请人王倩提供八师劳人仲案字〔2025〕687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查明事实为:李唐林为新疆正浩万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浩万鑫建筑劳务公司”)劳务经理,葛进友经同事靳德锋介绍进入案涉项目工地工作,2025年8月17日18时左右葛进友在案涉项目工作时受伤,李唐林向葛进友支付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将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需提交证据:
你单位是否认可2025年8月17日18时左右葛进友在案涉项目工作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的事实。若你单位对上述事实持有异议,不得仅以“不认可”为由简单回复,须提交能够佐证异议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证人证言、事发时段监控视频、当日工作排班记录、考勤表、工作相关台账等。请你单位严格遵守法定举证义务,按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我局联系方式:0993-2615215;联系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西副楼一楼人社局养老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