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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16 |
| 文号 | 00 | 标题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师市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师市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健全师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局结合工作职能职责,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师市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7月16日
二、意见收集方式
(一)电子邮箱:1109181212@qq.com;
(二)邮寄通信地址: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5楼医疗保障局,邮政编码:832000。
联系电话:0993—2613126,0993—2613191,逾期视为无意见。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师市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完善师市长期护理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健全师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兵团医保局《关于印发〈关于有序推动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师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护理保险服务类型及待遇标准
(一)服务类型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分为以下三类:
1.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护理:由师市医保局认定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机构内提供全日制护理服务。
2.居家护理服务:由重度失能参保人员的亲属(具备相应护理能力)在其家中提供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3.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上门护理服务: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派遣护理人员至参保人住所提供上门服务,每月服务频次上限为8次,单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5小时,每名护理人员日服务对象不得超过5人。
(二)待遇发放标准及发放方式
1.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护理的参保人员,按原待遇执行(详见表1)。
表1:师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一栏表
|
参保年限 |
<5年 |
≥5年 |
≥10年 |
≥15年 |
|
支付比例 |
50% |
70% |
90% |
100% |
|
支付标准 |
450元/月 |
630元/月 |
810元/月 |
900元/月 |
2.既往已选择居家护理服务的参保人员,可由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亲属提供护理服务,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最高900元。居家护理服务的参保人员可同时选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每人每月4次,待遇标准为480元/月。
3.新申请师市长期护理保险且通过重度失能评估的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服务的其护理服务均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待遇标准最高每人每月960元(具体待遇执行详见表2)。
表2: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一览表
|
医保缴费年限 |
居家上门服务频次(月) |
服务包金额(元) |
|
<5年 |
4次 |
4*120=480 |
|
≥5 年 |
5次 |
5*120=600 |
|
≥10 年 |
6次 |
6*120=720 |
|
≥15 年 |
8次 |
8*120=960 |
4.为逐步将师市重度失能参保人员由其亲属提供居家护理服务转变为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模式,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自2027年5月1日起,师市范围内选择居家护理由其亲属提供服务的参保人员,全部实行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不再发放现金。异地享受待遇的长期失能参保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执行。
5.享受师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待遇支付方式调整为“按日核算、按月拨付”。
二、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一)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
(二)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长护险待遇。
三、困难群体参保资助
全面落实困难群体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加师市长期护理保险保费资助政策。
特困人员:由师市财政全额资助参保;
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由师市财政按80%定额资助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