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50001023-296002-20250905-00001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08 |
| 文号 | 2025年度 | 标题 | 关于《第八师石河子市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解读 |
关于《第八师石河子市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先后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明确要求依法规范投诉举报行为,防止权利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八师石河子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国家政策,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八师检察分院、司法局、信访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七部门联合,制定了《第八师石河子市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二、起草依据
《暂行规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五)《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六)《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国市监注发〔2024〕84号)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五部分、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
1.明确投诉、举报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2.区分公益性举报与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强调依法依规处理。
(二)投诉处理规范
1.细化投诉受理条件,明确不予受理的情形;
2.建立分类处理机制,提高处理效率。
(三)举报处理规范
1.优化举报处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
2.建立重复、恶意投诉举报名录,简化处理程序;
3.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禁利用投诉举报进行敲诈勒索,明确企业维权途径。
(四)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
1.建立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2.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
3.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整改为主,减少行政处罚。
(五)宣传教育
1.加强普法宣传,引导公众依法理性维权;
2.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参与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