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50001010-313002-20250815-00002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5 |
| 文号 | 2025 | 标题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2025年8月12日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为落实中美经贸会谈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自2025年8月12日12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90天内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本次中美继续暂停实施部分双边加征关税,是进一步落实两国元首6月5日通话重要共识的举措,有利于实现双方各自的发展目标,有利于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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