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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
| 文号 | 石政规发〔2021〕1号 | 标题 | 石河子市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石河子市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第八师石河子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师环联发(2019]6号)等要求,结合石河子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根据石河子市实际,划定“东至东七路,西至西三路,南至天山路,北至乌伊路"所围成的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不包含以上道路。(见附图)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二)高排放标准,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66-2018)》中表1排气烟度II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应达标排放。
(二)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生态环境部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编码登记,并在各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三)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等执行紧急任务的,冬季清雪、市政维护及绿化养护等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油。
四、鼓励购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淘汰更新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石河子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