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3-07-01 |
| 文号 | 2023 | 标题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证明用途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设定证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五、承诺内容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1.本单位提交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及内容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免提交材料均已具备并符合要求。
2.本单位承诺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工商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且实际经营场所不与其他公司混同经营。
3.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本单位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管,并按时、定期参加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
5.本单位如存在虚假承诺情况,或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单位存在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自愿接受撤销行政许可的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
附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审批机关告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许可审批服务整体水平,实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告知承诺制。
二、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三、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需要提交材料包括:1.告知承诺书;2.申请表;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上述材料应为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纸质材料,所反映的内容应当真实有效。
四、申请单位书面承诺已经符合申请条件,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后,可以免于提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单位如有单位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而后及时变更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保证证照信息一致。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及时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承诺如下:
本单位已知悉上述告知内容,现承诺如下:
1.本单位提交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及内容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免提交材料均已具备并符合要求。
2.本单位承诺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工商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且实际经营场所不与其他公司混同经营。
3.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本单位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管,并按时、定期参加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
5.本单位如存在虚假承诺情况,或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单位存在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自愿接受撤销行政许可的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所作承诺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作出承诺的申请单位抄写)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申请单位(签章): 审批机关(签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