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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06 |
| 文号 | 石劳人仲审字[2024]245号 | 标题 | 关于新疆慧成物流有限公司的公告 |
关于新疆慧成物流有限公司的公告
新疆慧成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岳鑫鑫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石劳人仲审字[2024]245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二O二四年七月十六日上午10:30时在八师石河子市信访联合接待中心三楼二号仲裁庭依法开庭审理,若单位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师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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