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13 |
| 文号 | 2024 | 标题 | 关于石河子市宁旭网络信息工作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公示 |
关于石河子市宁旭网络信息工作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公示
石河子市宁旭网络信息工作室:
本委受理李丹丹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石劳人仲裁字[2024]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石河子市宁旭网络信息工作室支付李丹丹2023年7月24日至8月14日期间工资3500元;驳回李丹丹关于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此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未申请撤销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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