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09 |
| 文号 | 2024 | 标题 | 关于石河子市元泰合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告 |
关于石河子市元泰合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告
石河子市元泰合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秋慧诉你的劳动争议案(师市劳人仲案字[2024]837号),王秋慧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第八师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北四东路13-5号,信访联合接待中心二楼207。
联系人:苏小曼 联系电话:0993-2013767 、18799291011
第八师石河子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9日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