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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05 |
| 文号 | 2025 | 标题 | 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新疆石河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
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新疆石河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新疆石河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李新宏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八师劳人仲案字〔2025〕第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李新宏的仲裁请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师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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