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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8 |
| 文号 | 2025 | 标题 | 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吴顺梅发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开庭送达公告 |
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吴顺梅发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开庭送达公告
吴顺梅:
本委受理张黑楞诉石河子市兆忠托运部与你关于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八师劳人仲案字〔2025〕第238号),因无法向你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二○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上午10:30在八师石河子市综治中心二楼一号仲裁庭依法开庭审理,若单位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师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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