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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12 |
| 文号 | 2025 | 标题 | 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石河子市万兴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发布的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
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石河子市万兴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发布的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石河子市万兴时代超市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涛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八师劳人仲案字〔2025〕第4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石河子市万兴时代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周涛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工资15192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师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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