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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17 |
| 文号 | 2025 | 标题 | 关于新疆麦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告(八师劳人仲案字〔2025〕第407号裁决书) |
关于新疆麦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告(八师劳人仲案字〔2025〕第407号裁决书)
新疆麦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令芳平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八师劳人仲案字〔2025〕第40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新疆麦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芳平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13日期间工资7502.99元;二、新疆麦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芳平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5月13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00元;对令芳平主张2023年10月17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三、确认令芳平与新疆麦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5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新疆麦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令芳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师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