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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18 |
| 文号 | 2025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
石人社监令字〔2025〕第12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四川强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63LMR8H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46号1栋1单元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苏俊
案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为石河子市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以下统称: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拖欠吴忠等95人工资1521252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明:
1.吴忠等人投诉材料(证明吴忠等人向我单位投诉反映该项目欠薪);
2.四川强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证明你单位经营主体资格);
3.你单位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就该项目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为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
4.加盖你单位公章的该项目吴忠等95人《工资明细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拖欠该项目吴忠等95人工资1521252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责令你单位:收到本责令改正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吴忠等95人工资1521252元)(工资册附后)。
请你单位在收到该文书后 五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改正完毕,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我局。如果你单位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指令,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将你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等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执法人员:张晓伟、陈娟、肖磊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八师石河子市综治中心二楼
邮政编码:832000
联系电话:0993-2024020
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8日
注:本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式两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被责令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