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16 |
| 文号 | 2026 | 标题 | 关于新疆国大亿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公告(1月16日) |
关于新疆国大亿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公告(1月16日)
新疆国大亿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倩倩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八师劳人仲案字〔2025〕第56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师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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