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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17 |
| 文号 | 石人社监理字〔2023〕第6号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送达公告 |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送达公告
新疆万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建设的新疆万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肥料厂及牛场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1800万元一案,我单位于2023年9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石人社监理字〔2023〕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石人社监罚字〔2023〕第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将人工费1800万元拨付至新疆万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肥料厂及牛场建设项目施工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按要求缴纳罚款99000.00元及加处罚款99000.0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用在你单位现实际经营地址张贴公告的方式,依法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石人社监催字〔2024〕第001 号)。请你单位自该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到我单位领取上述催告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可以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斌吴钰涵,电话:09932024020 09932036597
联系地址:石河子市北三路信访联合接待中心二楼东侧
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