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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科技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03 |
| 文号 | 2023年9月26日 | 标题 | 《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
《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2023年9月26日,兵团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继续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持续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在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兵团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实际,兵团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修订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分工、资助方式、开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调剂、资金拨付与管理、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监督与检查、附则,共十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政策依据、资金来源、适用范围、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行政管理部门、资金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与分工。
第三章 资助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后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
第四章 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明确具体开支范围,并对直接费用预算科目和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作出新的规定。
第五章 预算编制。明确项目预算编制要求,并对项目预算评审和审批、项目预算书签订等作出规定。提出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选择相关科技计划探索开展“包干制”改革试点。
第六章 预算执行与调剂。明确预算执行和管理、项目财务验收要求,并对预算调剂范围和权限、结余资金使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作出新的规定。
第七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明确资金财务核算要求,并对资金拨付计划、拨付进度、支付结算、经费报销作出新的规定。
第八章 预算绩效管理。明确各方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要求。
第九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明确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等要求,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的行为和处理措施。
第十章 附则。对清理修订内部规定或办法、最终解释权、新旧政策衔接等作出规定。
三、主要变化
(一)合并精简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简化预算编制。
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由原来的9个以上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共3类。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二)完善间接费用管理,提出含金量更高、激励力度更大的措施。
1.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自然科学项目: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从不超过20%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从不超过15%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从不超过13%提高到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2.间接费用管理主体。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3.间接费用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创新成果。
(三)探索开展经费“包干制”。
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选择相关科技计划探索开展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四)下放预算调剂权至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针对科研活动不确定性特点,原办法中除直接费用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外,其他预算调剂均由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下放预算调剂权:
1.除设备费外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下放至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2.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
3.设备费预算调剂,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批。
4.项目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调增,课题间接费用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五)改进结余经费管理。
1.放宽留用政策。项目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不再限定2年期限。
2.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防止结余资金规模过大,科学合理使用结余资金。
(六)完善财务验收管理。
进一步放宽财务验收管理,项目实施期满财务验收时,对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的项目,从原来的50万元及以上调整至100万元及以上;对提供项目资金决算报告的项目,从原来的50万元以下调整至100万元以下。
(七)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1.从政策上,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行特殊的管理政策,强调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规定程序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2.从落实上,要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明确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收到变更申请并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完善专项资金拨付机制。
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专项资金,并加强专项资金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后30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