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50001013-325002-20240418-00001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18 |
| 文号 | 2024 | 标题 | 《关于调整石河子市“禁煤区”的通告》解读 |
《关于调整石河子市“禁煤区”的通告》解读
《关于调整石河子市“禁煤区”的通告》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解决燃煤散烧造成的面源污染,进一步巩固清洁取暖和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进一步调整石河子市“禁煤区”范围。
二、目的意义
通过调整“禁煤区”范围,防止燃煤散烧反弹,巩固散煤治理工作成果,减少燃煤散烧造成的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师市空气质量。
三、《通告》的重要内容
本通告共五部分,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为“禁煤区”范围:具体为石河子市市区456.55平方公里(依法审批的除外),该“禁煤区”实际为煤炭及煤制品散烧区域。
第二部分为“禁煤区”管理规定,具体内容为:“禁煤区”范围内除依法审批的单位按规定使用外,禁止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居民在日常生产经营如露天烧烤、生活活动中进行燃煤及煤制品的散烧、运输、储存以及销售行为,注册地在“禁煤区”内但煤炭经营场所不在“禁煤区”范围的销售企业除外。
第三、四部分为相关单位工作职责、管控要求和执法要求:各相关单位、属地负责落实管控与属地管理责任,分工合作开展“禁煤区”相关工作。
第五部分为通告开始执行日期: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替代《关于划定石河子市禁煤区的通告》(石政发〔2019〕48号)施行,调整后“禁煤区”与《关于划定石河子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石政发〔2017〕44号)的要求合并从严执行。
解读部门:第八师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993—2610316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