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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消防救援支队 | 发布日期 | 2023-05-22 |
| 文号 | 2023 | 标题 | 新疆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 |
新疆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质量,杜绝执法随意性,确保消防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消防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三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具体处罚标准参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基准》(见附件)执行。为减少行政处罚裁量空间,地(州)、区(县)级消防机构也可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及消防行政处罚实际情况,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基准》范围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并自裁量基准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总队备案,抄送同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公平对待行政相对人,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将违法行为分为较轻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种情形。较轻、一般、严重违法行为分别对应的罚款幅度为0-30%、30%-70%、70%-100%。
第七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依据《新疆消防救援机构轻微违法行为“首违免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可以申请免除一次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及时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违法行为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对不予处罚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或因客观原因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为AA、A的;
(七)小微企业、地方扶持项目存在消防违法,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的;
(八)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单位在公示期内首次发生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小)幅度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幅度限度以下的处罚。
第九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等政策要求,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导致火灾发生或蔓延扩大的;
(四)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受到2次以上(含本数)消防行政处罚的;
(五)阻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信用等级评为D、E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
(七)消防安全信用严重失信“黑名单”公示期内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
(八)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发生火灾后,逃匿、瞒报、谎报火灾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第十一条 进行罚款处罚裁量时,应当先按照《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基准》中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确定违法行为的情形(较轻、一般、严重违法行为),再结合场所性质、规模(面积、储量)、涉案金额等裁量要素选择量罚阶次和区间,最终确定处罚金额。
对违法行为人的规模、面积、储量存在争议或疑难复杂,或存在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召开集体议案,综合考量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主观纠错、违法成本等因素,确定裁量幅度。
第十二条 当同时存在多个从轻、减轻或多个从重处罚等同向调节相叠加的情节时,按照叠加处罚金额的方式确定罚款幅度;当既有从轻、减轻情节,又有从重等逆向调节相抵减的情节时,按照抵减处罚金额的方式确定罚款幅度。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集体议案中予以体现。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中,应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额度的建议,并说明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等情况。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法理性,但一般不得引用裁量基准。
第十四条 同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十五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质量评议考核、执法督察巡查等方式,加强对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监督;通过系统监测执法数据,及时预警处罚畸轻畸重等风险,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发现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4月30日施行的《新疆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新消[2020]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