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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指引的通知

2023/09/28 1.4w 阅读 512 点赞
索引号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发布日期 2023-09-28
文号 2023 标题 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指引的通知

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监督部门、交易各方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师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报告处理程序,构建交易异常科学管控长效工作机制,现将《八师石河子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代章)

                                                                        2023年9月25日





八师石河子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师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置程序,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实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师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八师石河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师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主体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评审专家。其中,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等,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等。

本办法所指的异常情况是在入场交易项目自入场交易登记起到交易结束全过程(信息发布、开标、评标、拍卖、挂牌、竞价等各交易环节)发生的,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况。

第四条  异常情况处理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知责尽责;科学研判、精准施策;快应妥处,协同高效。

第二章 交易异常类别

第五条  交易系统及网络运行异常。在项目交易过程中,出现电力(网络)供应异常、非法网络攻击、硬件技术故障、系统软件异常等,导致交易场所无法正常运行,影响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

第六条  招标人的交易异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抽取专家;

(二)擅自中止、终止交易;

(三)现场与交易主体恶意串通;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委托代理机构的交易异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抽取专家;

(二)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在所代理的交易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四)影响投标保证金及时退付;

(五)现场与交易主体恶意串通;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投标人的交易异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同投标人所使用的计算机机器码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计算机网卡MAC地址、IP地址信息一致等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码一致;

(三)投标保证金缴纳异常;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交易异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擅离职守;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三)评标现场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火灾、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  交易主体存在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三章 交易异常信息推送处理

第十二条  交易系统及网络运行异常处理。由交易中心及时协调运维单位及有关部门现场研判、全力修复,同时,维护好交易现场秩序。经过研判,短期内(以3小时为准)不能恢复正常的,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行业监管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交易主体异常行为处理。交易中心如实记录交易现场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项目所属的行政监督部门报送《八师石河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现场异常情况告知函》,积极协助监管部门做好相关核查工作,及时通过石河子政府网、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媒介公开监督部门出具的处理通报,全力配合执行相关措施。

第十四条  其他突发异常情况处理。因火灾、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或造成交易场所运行异常的,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由交易中心告知招标人、代理机构及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业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处置,根据情况紧急程度中(终)止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交易主体现场积极向中心报送交易异常信息,中心经研判,将按照本办法及时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交易现场异常情况隐瞒不报、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擅自违规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交易各方主体都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的涉密信息。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异常情况登记档案,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异常函告、处置工作档案,对异常情况加强分析研判,提出改进措施,规范交易现场服务管理工作,构建交易现场异常情况防控的长效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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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