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 发布机构 |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01 |
| 文号 | 2023 | 标题 | 关于集中公开八师石河子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投诉举报渠道的通知 |
关于集中公开八师石河子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投诉举报渠道的通知
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监督部门、交易各方主体:
为进一步优化八师石河子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发展,现面向社会公开师市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投诉受理指引(详见附件),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受理指引
2.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指引
3.交通运输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指引
4.水利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指引
5.能源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指引
6.国有土地招拍挂投诉受理指引
7.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指引
8.国有工业企业工程(制造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受理指引
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代章)
2023年9月25日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受理指引
一、受理投诉的范围内容及形式
受理范围:八师石河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受理部门:住建局
受理形式:书面、电子
二、投诉的提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三、投诉受理程序及时限
1.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在接到投诉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3.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执行。
四、投诉受理电话、地址、电子邮箱
电 话:0993-2015570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3楼20320室
电子邮箱:104040806@qq.com
附件2
政府采购领域投诉受理指引
一、受理投诉的范围内容及形式
受理范围:八师石河子市政府采购领域内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受理部门:财政局
受理形式:书面
二、投诉的提出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投诉受理程序及时限
1.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投诉书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五)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七)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八)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九)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十)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十一)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执行。
四、投诉受理电话、地址、电子邮箱
电 话:0993—2068632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东附楼30218室
电子邮箱:2072235398@qq.com
附件3
交通运输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指引
一、受理投诉的范围内容及形式
受理范围: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工程领域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受理部门:交通运输局
受理形式:书面、电子
二、投诉的提出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三、投诉受理程序及时限
1.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在接到投诉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3.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执行。
四、投诉受理电话、地址、电子邮箱
电 话:0993-2012245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东附楼50408室
电子邮箱:bsjtysjjw@163.com
附件4
水利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指引
一、受理投诉的范围内容及形式
受理范围:八师石河子市水利工程领域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受理部门:水利局
受理形式:书面
二、投诉的提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投诉受理程序及时限
1.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30个工作日内,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审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在接到投诉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3.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执行。
四、投诉受理电话、地址、电子邮箱
电 话:0993-2610964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西附五楼20508室
电子邮箱:156776489@qq.com
附件5
能源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指引
一、受理投诉的范围内容及形式
受理范围:八师石河子市能源领域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受理部门:发展改革委
受理形式:书面、电子
二、投诉的提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投诉受理程序及时限
1.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8个工作日内,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审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诉讼;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在接到投诉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3.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执行。
四、投诉受理电话、地址、电子邮箱
电 话:0993-7270795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4楼30424室
电子邮箱:bsfgwcy@163.com
附件6
国有土地招拍挂投诉受理指引
一、受理投诉的范围内容及形式
受理范围:八师石河子市国有土地招拍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受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理形式:书面、电子
二、投诉的提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拍挂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日内向八师石河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投诉受理程序及时限
(一)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做出是否受理投诉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投诉的,要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三)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主张;
3.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4.处理意见及依据。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执行。
四、投诉受理电话、地址、电子邮箱
电 话:0993-2068070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西附楼二楼20217室
电子邮箱:524012750@qq.com
附件7
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指引
一、受理投诉的范围内容及形式
受理范围:八师石河子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受理部门:农业农村局
受理形式:书面
二、投诉的提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投诉受理程序及时限
1.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30个工作日内,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审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在接到投诉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3.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执行。
四、投诉受理电话、地址、电子邮箱
电 话:0993-2069978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西附五楼20525室
电子邮箱:391821555@qq.com
附件8
国有工业企业工程(制造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受理指引
一、受理投诉的范围内容及形式
受理范围:八师石河子市国有工业企业(制造业)工程领域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受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受理形式:书面、电子
二、投诉的提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三、投诉受理程序及时限
1.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在接到投诉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3.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执行。
四、投诉受理电话、地址、电子邮箱
电 话:0993-7525125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东附楼30522室
电子邮箱:106367348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