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50001005-290001-20240125-00001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发布机构 | 科技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25 |
| 文号 | 师市科规发【2024】1号 | 标题 | 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八师石河子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师市科技局行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师市科技局
2024年1月24日
八师石河子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激发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根据《八师石河子市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师市办发〔2018〕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八师石河子市(以下简称“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师市为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科技研发等活动,运用师市财政科技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科研单位购买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第三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鼓励创新、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师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师市科技局委托石河子市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专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审核、使用及兑付工作。专业机构不收取企业、科研单位任何费用,师市科技局每年从师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创新券运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评审费、审计费、会议费、资料费等。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在师市范围内注册登记,进行科技研发活动的企业和科研单位,管理规范,且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创新券对企业、科研单位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创新券使用范围:
1.企业、科研单位使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咨询、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检验检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成果评价等服务。
2.企业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或技术人员参加科技部门认可的技术类培训活动。
3.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重新认定过程中,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且当年未取得高企证书的。
4.企业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申报等过程产生的服务费用。
5.企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等服务。
6.企业、科研单位委托开展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师市科技局可根据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对创新券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使用和兑现
第九条 在年度预算资金范围内,根据每家企业、科研单位上年实际支付购买科技服务费用总额,按核定金额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创新券资金补助。
第十条 师市科技局每年集中组织创新券资金补助兑付工作。企业、科研单位根据通知报送申请表、上一年度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专业机构将审计结果及建议兑付金额报师市科技局,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在创新券兑付中,申报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虚构服务合同及其服务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补助资金,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统计、调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师市科技局定期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或骗取创新券资金的单位,停拨或追回兑现资金,并列入不良信用行为登记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财政科技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八师石河子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暂行)(师市科发〔2016〕20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师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