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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

2024/03/31 7.0k 阅读 440 点赞
索引号 650001001-273001-20240331-00001 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3-31
文号 师市发〔2024〕16号 标题 师市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

师市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




各团场,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石河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院(校),企业,驻石各单位:

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已经师市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切实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和湿地火灾,保护师市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禁火期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二、划定森林草原禁火区域

师市辖区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及林地、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

四、相关措施

师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禁火命令。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干部职工群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或野外用火,可立即拨打110、12119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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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