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河子市
政策政策文件

师市办公室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06/18 2.3k 阅读 483 点赞
索引号 650001003-282001-20250618-00001 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25-06-18
文号 师市办规发〔2025〕2号 标题 师市办公室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师市办公室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师市办公室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关于积极推行

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石河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院(校),企业,驻石各单位:

八师石河子市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办法》已经八师行政常务会议暨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八师石河子市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强化包容审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优化法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3〕51号),结合《八师石河子市贯彻落实〈兵团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工作方案》(师市发〔2024〕6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违法成本;对首次违法、轻微违法等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不断改进和创新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全面落实包容审慎监管任务措施,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规范履行法定职责

1.依法规范监管行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随意检查,执法扰民扰企。依法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2.加强权利保护。全面落实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监督评价机制,拓宽社会公众监督评价反馈渠道,完善反馈意见处理机制。推进政府公共数据依法有序共享、开放和利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3.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坚决杜绝逐利式执法、选择性执法、不规范执法。做到可罚可不罚的不罚,违法必罚的要处罚到位,但不得擅自扩大或者加重处罚,并主动将处罚依据及救济渠道等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告知行为人。

4.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守安全底线,提升执法质量,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严控“安全阀”,拉好“警戒线”。对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督促整改到位、提高违法成本。对于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不适用包容审慎监管。

(二)完善与创新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1.大力推广“综合查一次”。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以权责清单为基础,以监管对象或事项为联结点,全面梳理同一类对象或事项涉及多个监管主体,需要联合检查调查的执法事项,并牵头加强与该执法事项有关机关的沟通衔接,形成“综合查一次”清单,确定协同机关,细化检查流程,明确检查事项、依据、范围、方式、时间,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查一次”工作,最大限度避免执法扰民。对联合检查中有关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联合检查机关应当直接采用,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对已接受联合检查的企业,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情形外,相关机关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联合检查事项涉及团场(镇)、街道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机关应当联合团场(镇)、街道实施。做好“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的有效衔接,不能以实施“综合查一次”为由推脱监管责任。

2.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坚持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将柔性执法贯穿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建立健全对行政相对人事前指导、风险提示、劝诫、约谈、回访等制度,教育引导在先、检查整改在后,做到执法关口前置、监管重心前移。坚持综合施策,防止“一刀切”执法,统筹管理与服务,防止严格管理而忽视柔性执法、柔性执法而疏于监管等问题发生,促进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的有效融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协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三)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

1.制定减免责清单。师市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执法实际,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全面梳理本机关现行有效权责清单,严格制定减免责清单,明确减免责事项。减免责清单包括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制定的减免责清单,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应直接适用。清单制定要做到应列尽列,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减免责清单,报师市发展和改革委汇总,经师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师市批准,以师市名义印发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各执法机关将自身涉及的减免责事项清单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实施的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以及纳入重点执法领域、潜在风险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不得纳入减免责清单。

首违不罚是指行为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指当事人在同一领域内第一次被发现或查处某种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予以处罚。在法定最低限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且符合不予处罚或首违不罚条件的可不予处罚。

予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减免责清单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赋权至团场(镇)、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由赋权事项机关负责制定并告知团场(镇)、街道予以执行。

2.规范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查取证,属于可适用减免责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宣传法律规定,制发《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承诺书》,指出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违法行为人要做出承诺,并签订承诺书,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消除违法状态。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照行政执法立卷标准规范整理并存档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行为人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结合相应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3.精准稳妥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并公布自由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的处置,要综合分析违法具体原因及历史、现实因素,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行政强制法关于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确保采取的行政执法措施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清单动态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适时开展清单实施情况评估,对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可以纳入的,纳入清单后于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更新清单。

5.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落实减免责清单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深化认识、总结提升。师市司法局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对清单制定、实施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仍不整改落实的,由师市对机关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对未按规定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坚持综合施策,防止“一刀切”执法

1.注重信赖保护。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遵守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执法决定,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已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或者不当需要纠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陈述、申辩,依法作出撤销、补正、变更、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等决定,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因撤回、变更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争取运用协商、调解、分阶段执行等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2.审慎实施执行措施。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拟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行政相对人达成执行协议,缓解执行矛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要预留合理时间,容许行政相对人处理其合法财物;行政相对人不予处理的,要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对其合法财物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并妥善保管、及时移交行政相对人。

3.完善执法评估纠错机制。对在特定时间、场合频发且未能有效治理的违法行为,或者受到舆论普遍关注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评估执法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平性,改进和调整执法措施,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机关报告

(五)加强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1.夯实行政执法工作基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师市、团场(镇)、街道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培训力度,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全面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加大科技支撑,合理配备并升级执法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和公信力。

2.规范罚没财物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罚没收入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切实防范逐利式执法。

3.推进执法监管网络化、智能化。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向师市、团场(镇)、街道应用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和执法情况网上查询,为推行新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提供技术支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机关要把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加强统筹协调、定期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狠抓跟踪问效,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重要内容。

(二)严格监督检查

师市司法局牵头,发改委、编办配合,加强对减免责清单、“综合查一次”清单等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适时开展调研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可复制、可操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效,应当及时总结推广应用。

(三)强化宣传引导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案释法、以案析理等工作机制,注重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科学有效宣传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包容审慎监管的认同感、满意度。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首违不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机关有相关规定的按其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导致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划转给其他部门的,由承接具体业务的部门继续适用包容审慎相关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团场(镇)、街道。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八师石河子市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师市规发〔2023〕4号)废止。

附件:1.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2.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4.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5.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6.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承诺书(模板)


附件1-6.pdf

阅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附件下载: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