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 发布机构 | 统战部 | 发布日期 | 2025-07-09 |
| 文号 | 【2023】4号 | 标题 | 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关于积极推行包容 审慎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关于积极推行包容 审慎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宗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管理 领域 |
主管 单位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首违不罚的情形 |
首违不罚 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备注 |
|
1 |
清真食品 监管 |
民宗局 |
未取得清真标志牌而擅自悬挂清真标志或者标注“清真”字样从事生产经营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未取得清真标志牌而擅自悬挂清真标志或者标注“清真”字样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违法行为登记,并录入执法系统。2.首违不罚的处罚结果公示。3.加强日常监管巡查。4.及时办理转办督办事项。5.及时查处举报事项。 |
|
|
2 |
清真食品 监管 |
民宗局 |
1.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真”字样等行为的; 2.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的; 4.取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违法行为登记,并录入执法系统。2.首违不罚的处罚结果公示。3.加强日常监管巡查。4.及时办理转办督办事项。5.及时查处举报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