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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关于积极推行包容 审慎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7/09 1.7w 阅读 470 点赞
索引号 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统战部 发布日期 2025-07-09
文号 【2023】4号 标题 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关于积极推行包容 审慎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关于积极推行包容 审慎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宗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

领域

主管

单位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首违不罚的情形

首违不罚

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备注

1

清真食品

监管

民宗局

未取得清真标志牌而擅自悬挂清真标志或者标注“清真”字样从事生产经营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未取得清真标志牌而擅自悬挂清真标志或者标注“清真”字样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违法行为登记,并录入执法系统。2.首违不罚的处罚结果公示。3.加强日常监管巡查。4.及时办理转办督办事项。5.及时查处举报事项。

2

清真食品

监管

民宗局

1.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真”字样等行为的;

2.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的;
3.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的;

4.取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真”字样的;
(二)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的;
(三)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的;
(四)取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违法行为登记,并录入执法系统。2.首违不罚的处罚结果公示。3.加强日常监管巡查。4.及时办理转办督办事项。5.及时查处举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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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