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石河子市兆忠托运部发布的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石河子市兆忠托运部:
本委受理张黑楞诉你单位和吴顺梅关于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八师劳人仲案字〔2025〕第2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石河子市兆忠托运部给张黑楞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二、石河子市兆忠托运部原经营者吴顺梅支付张黑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325元;三、石河子市兆忠托运部原经营者吴顺梅支付张黑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9986元;四、石河子市兆忠托运部原经营者吴顺梅支付张黑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993元;五、对张黑楞主张的交通费,本委不予支持;六、石河子市兆忠托运部原经营者吴顺梅支付张黑楞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9975元,对张黑楞主张的2024年4月20日至4月21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本委不予支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师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