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19 |
| 文号 | 石劳人仲审字[2024]1号 | 标题 | 关于李丹丹诉石河子市宁旭网络信息工作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公示 |
关于李丹丹诉石河子市宁旭网络信息工作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公示
石河子市宁旭网络信息工作室:
本委受理李丹丹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石劳人仲审字[2024]1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二○二四年三月七日上午10:30时在石河子市北四路八师石河子市信访联合接待中心三楼三号仲裁庭(303号室)依法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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